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于2007年10月9日公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关于“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