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对外商投资
道路运输业立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现将交通部《关于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厅公路字〔2007〕164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报批程序
(一)经营规模为5辆车以下(含5辆,下同)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
1.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交通部同意由省交通厅负责对5辆车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为便于工作,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此类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2),并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
2.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性审查意见和申请企业的有关事项统一填写《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
在运政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开通前,各地应将《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电子邮件地址:wuhao@gdcd.gov.cn)。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备查。
3.省交通厅对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5辆车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每15个工作日汇总一次报交通部审批。
(二)经营规模达到5辆车以上(不含5辆)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和以道路运输为主业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仍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将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报省交通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程序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查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经交通部批准立项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与其立项批准经营范围相符合的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后,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三)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列表报省交通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附件:1.厅公路字〔2007〕164号
2.5辆车以下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材料清单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2:
5辆车以下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
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经营年限3个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必须根据申请书申请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经营、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三、提交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有股东变更、增加投资等情况的企业,应将变更批文一同提交。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提供企业投资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投资各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五、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银行开出,标题为资信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存款额度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必须足够证实企业的相应投资能力。
六、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且满一年以上,有增资的企业可提交增资前注册资本百分百到位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办公、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