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石油价格改革
财政补贴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7〕202号)及《关于下达207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07〕2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尽快将补贴资金分配拨(兑)付给相应补贴对象。具体补贴对象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农村客运
(一)省交通厅已发文确认的农村客运车辆。包括2006年《关于公布第一批全额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农村客运车辆名单的通知》(粤交运函〔2006〕135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全额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农村客运车辆名单的通知》(粤交运〔2006〕1107号)及《关于同意对惠州、韶关、阳江、湛江市市区部分农村客运车辆全额减免2006年4月至12月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批复》(粤交运〔2006〕1116号)公布的农村客运车辆,但不包括《关于取消部分农村客运车辆全额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资格的通知》(粤交运〔2006〕995号)已取消资格的农村客运车辆。
(二)2006年10月27日后通过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并在系统中已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但未发文公布的农村客运车辆,以及从化市交通局报批的70台农村客运车辆。
(三)2007年新增的农村客运车辆。2007年新增的农村客运车辆,由各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农村客运车辆客运附加费减免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2006〕534号)所确定的农村客运车辆核定范围进行认定。鉴于此次下拔的补贴资金是以2006年底我省农村客运车辆数据核定的,对经认定为2007年新增的农村客运车辆,应将其座位数按其在2007年的实际营运时间按比例计入本市农村客运车辆总座位数(如新增农村客运车辆为40座,于2007年4月份投入营运,则按2007年实际营运时间9个月计算,相应将折算后的座位40×75%=30座计入本市农村客运车辆总座位数)。
(四)本次享受城市公交车补贴的车辆一律不得享受农村客运车辆补贴。
各市应在省财政厅拨付的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最后确定的本市农村客运车辆的总座位数平均确定每个座位的补贴资金,并相应分摊拨付给经营者。
二、出租车客运
各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以省交通厅核定的2006年底出租车数为基数,将2007年新增的出租车,按其在2007年的实际营运时间按比例计入本市出租车总数(如1辆新增出租车于2007年4月份投入营运,则按1×75%=0.75辆计入本市出租车总数)。各市应在省财政厅拨付的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最后确定的本市出租车总数平均确定每辆出租车的补贴资金,并相应分摊拨付给经营者。
三、水路客运
各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以省交通厅核定的2006年底水路客运船舶、乡镇客渡船总客位数(不包含旅游船客位数,广东省珠江航运公司单列由省财政厅直补)为基数,将2007年新增的水路客运船舶、乡镇客渡船,按其在2007年的实际营运时间按比例计入本市水路客运船舶、乡镇客渡船总客位数(如1艘新增水路客运船舶为200客位,于2007年4月份投入营运,则按2007年实际营运时间9个月计算,相应将折算后的客位200×75%=150客位计入本市水路客运船舶、乡镇客渡船总客位数)。各市应在省财政厅拨付的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最后确定的本市水路客运船舶、乡镇客渡船总客位数平均确定每个客位的补贴资金,并相应分摊拨付给经营者。
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按上述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补贴对象的认定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报告。
联系人:陈凌青,联系电话:020-83730763,
传真:020-83846709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石油 价格 补贴 通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港(口、航、务)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道路运输协会、省船东协会,省珠江航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