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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再次向社会征求《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厅发文
2004-04-15 12:00:00
现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4月30日前报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人:许继红
联系电话:020—83835328转25042
附件: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1995]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者。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为进站客运班车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客运辅助活动的单位。客运站业主或其他法人企业,具备《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资质条件》(附件一)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均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客运站设施分为:
(一)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四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二)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三)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 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客运站的站级标准参照交通部部颁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制定,其主要设施和设备的配置置标准及参数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执行。
第五条 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客运站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置与建设
第七条 客运站的设置应纳入站场布局规划,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二)县以上城区设置四级以上客运站;
(三)旅游站、口岸站应设置在国家或省级旅游景区和深圳、珠海口岸;
(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八条 客运站设施新建和迁建,在建设前应取得当地政府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和明确功能定位,并由当地交通部门将以下建站资料报市交通部门: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交通示意图:
(二)该市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此站的具体描述;
(三)该站的功能定位方案(格式见附件3)。
市交通部门应将三级以上客运站的建站计划及资料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在批复建站计划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一)功能定位方案(二)业主确定方式(三)站名和代码。
其余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业主确定方式和站名,由当地市交通部门确认。
第九条 客运站功能定位是在对客运站建成后的作用进行预先定位,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进站班车的经营范围及发班数量;
(二)近、中、远期进站的线路数和车辆数;
(三)经营年限;
(四)相关各项方案:包括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
配客点的功能定位主要是确定配客范围。
第十条 客运站业主的确定:
(一)因城市建设原因撤消并迁建的客运站,交通部门可指定原客运站业主为新站的业主。
(二)为管理政府投资而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站场管理机构,交通部门可指定其为新站的业主或投资合作方。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由当地交通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拟安排调整进站班车经营者组成的联合投资体享有优先权。
当地县以上交通部门应向确认的业主发出客运站业主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 客运站设施的名称即客运站站名,站名不能重复,每个站名对应一个站名代码,代码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第十三条 客运站业主应按有关基建程序的规定建设客运站设施,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汽车客运站建设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客运站业主或客运站经营单位。
第十五条 客运站设施改建和扩建,应符合站场规划和该站功能定位。在办理基建手续前,业主提出改扩建方案报市交通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站场规划或功能定位的改、扩建项目,市交通部门应通知其停止建设。
第三章 开业、停业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客运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客运站业主及与业主签定合约的经营筹建方联合向所在地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以下开业手续:
(一)由客运站业主提出临时站级评定的申请,经营筹建方提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站名确认文件和客运站业主确认文件。
2、《客运站临时站级评定申请表》、站场竣工验收文件和平面图;
3、拟组建的客运站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包括公司章程、站场管理方案、公司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
4、《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变更)申请表》;
5、业主与经营筹建方签定的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业主自营的除外)。
6、经营筹建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要求筹建经营资质为三级以上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必须领有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应包含客运站站名,经营范围应核准为“筹办”。
(二)市交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客运站所在地交通部门进行以下工作:
1、临时站级评定:对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评定客运站设施的临时站级,临时站级按其设施所达站级标准的低一级评定,有效期为一年。
2、经营单位开业审查:主要审核经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满足《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资质条件》的要求。达到要求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与临时等级时限相同)。
(三)取得临时等级和经营许可,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后,经营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交通部门备案,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需要停业的,应按照合约要求提前向业主提出,以便于业主重新确定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 在变更经营单位时,客运站业主应保障客运站正常经营,新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可接替原有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客运站设施需要关闭的,由客运站业主提前90天向当地交通部门提出,待当地交通部门做好进站车辆分流工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30天后客运站方可关闭。
临时客运站,应确定经营年限,到期关闭。
第二十条 客运站设施因改、扩建原因需要缩小经营规模或临时关闭的,客运站业主应提前60向当地交通部门提出,报市交通部门批准,可暂时撤消或按缩小后的规模给予客运站临时站级。
客运站设施改、扩建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和经营单位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开业手续。
第四章 站级核定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营业六个月后,可申报核定客运站的正式站级。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市交通部门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站场临时等级的批复文件;
(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客运站功能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四)六个月的客运站经营情况统计汇总表;
(五)申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提供介绍客运站情况的录像(3至5分钟)。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站级实行专家评定制。由专家根据《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及站场经营情况,通过材料审核、观看录像、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评定。
四级以下客运站由市交通部门负责评定的组织工作,其余客运站由省交通厅负责,其中一级站报交通部核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客运站,由省交通厅核发《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等级证书》。
评定为四级、简易级的客运站,由市交通部门核发《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等级证书》并向省交通厅报备资料和申报站名代码,由省交通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站级的调整升级视为站级的重新核定,除申报时需提供经营单位上年度的“客运站考核结果通知书”外,其他程序与本章规定的程序相同。
第五章 进站班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不得自备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现有客运站经营单位仍有经营旅客运输业务的,应限期分离。
本条所称旅客运输业务不包括为客运站接驳的公交客运和出租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客运站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二十七条 客运班车经营者可自主选择符合功能定位的客运站进站经营。
无正当理由,客运站不得拒绝接纳与本站功能定位相一致的班车进入。
第二十八条 自主选择客运站的班车应办理进站手续,进站手续由客运站办理,但下列客运站的进站手续由当地交通部门办理:
(一)经省交通厅批准暂由当地交通部门安排进站车辆的客运站;
(二)未与交通部门的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无法按规定实现资料报送的客运站;
(三)因严重违章被交通部门行政监管的。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客运班车进站凭证》为客运班车办理进站手续的合法凭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办理进站手续的单位核发。
第三十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为进站班车经营者提供公开、公平的经营条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班车经营者的平等竞争。应每月一次并向进站班车经营者公布进站班车情况,包括每条班线的经营单位及车号、上月的发班量和发送人数、本月安排的发半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站方)应按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进站班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车方)签定客运业务代理协议。代理协议要符合本细则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文本规范,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营运安排,包括起讫站点、车型、班次时间的安排;
(二)站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售票、调度、各项站务服务以及报班安全例检责任;
(三)车方应必备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规范要求。
(四)运输变更和事故处理,包括对停班、误班、脱班和安全及商务事故的处理。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议定。
(五)财务结算,包括结算依据、结算方式和结算日期的议定,结算日期应在次月的15天内。
(六)有效期限和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式样应报当地交通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统一排班、统一售票、统一行包托运和统一结算方法,站方应做好定价的协调工作,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车方收费,按时结算票款和行包托运收入。
第三十三条 站方应要求车方的进站班车手续齐全、安检合格,车容整洁;车厢内装备完好、坐卧具清洁、座号清楚。否则不得为其排班配客。
第三十四条 站方负责旅客乘车的组织工作和行包的受理和装卸工作,完成后应与车方交接清楚,并在客车的行车路单上签单放行。
第三十五条 普通班车应在发车30分钟前,直达班车应在发车20分钟前备齐有效证件进站应班,准时发车,不得误班和脱班。未能按时应班,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误班;超过两小时的视为脱班。因维修、路阻、肇事等原因不能应班,要及时报告,否则按脱班处理。
第三十六条 车方因故需要停班的,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向站方和相关配客站、点报停;同时,站方要与车方协调,调度车辆顶班。
第三十七条 站方应定期向当地交通部门报告进站班车情况,班车无故停班超过七天的应立即报告。
第六章 站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行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工作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规范化、工作过程程序化的“三优三化”目标管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 站务人员应统一着装,对老、弱、病、残等重点旅客实行优先照顾和特殊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普通话和地方语言、必要时应使用简单外语向旅客播报。
第四十条 站前广场整齐规范,候车室功能划分合理,各项服务标志醒目,设施设备排放得当;商用面积不超过候车室、售票室面积之和的20%。
第四十一条 通过广播、张贴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旅客进行公共卫生和乘车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按公布的票价售票,售票时应按收费额给足有效的票据。要求在售票厅的显著位置或显示屏上,公布每条营运线路的里程、车型、实际票价,及每班车的发车时间和剩余座位数。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台帐和档案,并按规定向交通部门报送旅客发送量等统计资料。
第七章 考核与年审、站级调整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各市交通部门负责,可结合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四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客运站设施;
(二)客运站经营单位经营资质与服务质量。
考核实行打分制,具体标准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附件四),每项考核满分为1000分,总分为2000分。
第四十七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一)两项考核均在90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两项考核均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
(三)有一项考核达不到600分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考核程序:
(一)由交通部门或委托中介组织成立相应的客运站考核小组,人数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包括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人员、客运站经营单位代表和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二)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提供完善的台帐和档案,备考核小组核查。考核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按《广东省汽车客运站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规定项目对客运站进行逐项考核,确定考核成绩。
(三)考核结束后,各市交通部门将考核成绩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结果进行公布。
(四)市交通部门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交通厅备案。省交通厅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查并重新出具考核成绩。
第四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认定经营单位通过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客运站可保留原站级级别。其中,考核成绩优秀、设施设备达到上一站级级别标准者,可按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申请升级(首次定级不足一年的除外)。
第五十条 考核不合格者,认定经营单位未通过经营资质年审,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班车进站经营。整改期满重新考核合格的,按本细则第五十条处理;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降低客运站的站级。其中,三级以上的客运站,报省交通厅予以降级,四级以下的客运站由市交通部门予以降级或撤消。
对需要降级或撤消站级的客运站,应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对站方、车方以及旅客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并根据情况向站场派驻交管人员和设置驻站交管所。
第五十二条 站方、车方应联合成立班车经营协调机构,对经营过程的站、车方矛盾进行协调,监督客运站公开收费、结算及售票情况。
第五十三条 站方拒绝接纳符合条件的班车进站经营,或在排班、售票时显失公平的,车方可向交通部门提出,由交通主管部门召集车方和站方进行协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决定作出前车方应当按原排班计划进站经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厅一九九八年制定的《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作者:许继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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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客运站功能定位方案 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资质条件 4.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年度考核评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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