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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对取消营运车辆额度管理后购置营运客车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公运处
2004-03-25 12:00:00
省厅对取消营运车辆额度管理后购置营运客车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今年,省政府取消了《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为做好有关后续的管理工作,省厅对取消营运车辆额度管理后购置营运客车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关于废止〈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4]2号)的要求,客运车辆总量额度取消。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每条客运班线运力仍然实行总量控制。
二、符合准入条件、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企业购置车辆以后,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车辆的营运资格。
三、班车客运企业可按照取得的客运标志牌(含临时客运标志牌)经营权规定的车辆条件自主购置车辆,然后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车辆的营运资格。
四、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擅自购置的车辆,或企业购置的车辆达不到规定的安全与技术经济条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准车辆的营运资格,所购车辆由企业自行处置。
作者:陈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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