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为构建我省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省决定从2008年起,连续3年,继续执行每年从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不低于实际切块包干资金总额的2%作为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的政策。专项经费将用于执法经费补助、卸货场地建设和吊车、叉车的购置或租赁、流动治超等治超经费的支出。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挪用、浪费等现象的发生,省交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