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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粤常办〔2007〕60号,下称《规范》)。《规范》是根据2007年初广东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十易其稿,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
《规范》共设五编三百四十三条,近五万字,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编总则,主要对制定《规范》的宗旨、《规范》的组成部分和适用范围、运用立法技术的原则和要求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二编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构成和表述规范,共分五章,分别对地方性法规的类型、名称和结构,地方性法规总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地方性法规分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地方性法规附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立法语言表述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编立法文本规范,共分六章,分别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公告、备案报告和立法解释的主要文本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编立法工作程序规范,共分十一章,分别对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引,论证会,听证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报送与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送与批准,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复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五编附则,对《规范》的实施主体、有关立法技术问题的解决方式、《规范》的参照执行和实施日期等内容作了规定。
《规范》的出台,对于完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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