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我厅以粤交基〔2008〕145号文印发,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今后一段时期,我省交通建设任务仍然十分繁重,通过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一个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做好宣贯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从业单位和人员充分了解《办法》内容及意义。
(二)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为保证《办法》的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我厅将针对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从业单位等不同对象,分批举办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参加。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做好实施《办法》基础资料的填报工作。在信用系统平台建立后,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地区所有具有公路、水运从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填报基本信息,组织自评,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1、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等单位要及时将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交通厅,以便分配系统平台用户代码和口令。
2、各项目业主通过信用平台申请用户代码和口令,待审核后分配系统平台用户代码和口令,并统一办理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系统平台用户代码申请工作。在信用系统平台未建立前,各项目业主应积极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表格进行书面填报,待平台建成后应及时在系统中填报。
3、从业单位按照分配的用户代码和口令登陆信用系统平台,录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提交书面纸质材料。
(二)建立履约信誉台账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所有中标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对照评价细则要求,按季度组织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三)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在招标评标中,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原则上按照评标办法百分制所占权重不少于5分(具体为AA级得分5分、A级得分4分、B级得分3分、C级得分1分、D级得分0分)。列入C或D级、或不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原则上不应通过该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资审。首次进入我省的外省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从业单位按照《办法》所得评价结果作项目业主招标时的参考指标。从2009年1月1日起,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四、密切跟踪反馈《办法》的试行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等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做好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为全面推行《办法》做好准备。在试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交通厅基建处。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