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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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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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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省航道局委托下属的16个区域航道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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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航道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效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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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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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电子材料格式
1. 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3. 施工作业简图及施工作业说明书(包括作业地点、范围、期限、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宽度、弃渣处理方式及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措施等);
4. 施工作业船舶证书;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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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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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省航道局下属的16个区域航道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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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以正式公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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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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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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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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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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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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