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延期申请。申请须明确由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即将)到期,希望继续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特申请延期,并请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内业务经营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承揽的货物、运费收入、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等。如办理分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手续,须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二、 如申请人为国内公司,请提供包含“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尚未加入“无船承运”业务,请作出相关情况说明。
如申请人为境外公司,请提供公司商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无需公证)。
三、 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如遗失,请在《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航务周刊》、《航运交易公报》或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之一做出遗失声明,并请提供已在上述媒体做出声明的证明材料。
四、 你公司联系方式,包括公司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信息。
请将上述文件邮寄给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处,邮寄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1605室,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处,吴洁收,邮编:1000l3。联系电话:0l0—65292650。如需寄快件,请寄邮局的EMS,否则有丢失风险。
水运司国际航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