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四十三条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一、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登记
拟新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申请人需要首先取得交通部的《水路运输批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拟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领取《水路运输批件》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4、合营公司章程;
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9、《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和履历表;
10、 《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11、 指定(委托)书。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请见本指南附件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如使用中文书写确有困难的,应提供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指定(委托)人签字。外方投资人的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应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地区投资人应提供由香港、澳门经认可的当地公证机关、人员出具的公证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将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通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充完整的,交通部不予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通部自做出登记决定之日起,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批件》;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水路运输批件》将以挂号信的方式寄达。如需使用其他邮寄方式,请提前告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二、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拟新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领取《水路运输批件》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书;
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4、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6、《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和履历表;
7、《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8、指定(委托)书。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请见本指南附件2。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通部自做出登记决定之日起,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批件》;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 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首先取得交通部的《水路运输批件》。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向交通部申请领取《水路运输批件》,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5、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6、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7、《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和履历表;
8、《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9、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10、 指定(委托)书。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请见本指南附件3。
国际海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部分)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办事指南》是为了方便办理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而编写的指南性文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如申请人认为本《办事指南》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请参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办事指南》中所附的全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均为推荐使用。申请人也可以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选择使用其他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样式。
三、 申请人到交通部及各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指定(委托)专人负责,并提供被指定(委托)人的权限、联系方式等信息。拟新设立企业的,应委托法人股东单位员工或自然人股东;企业拟新设立分公司的,应委托本企业员工;已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委托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员工。申请人也可以指定(委托)其他国际海运企业、海运咨询机构等企业及其职工作为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但该企业需向交通部报备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未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备的企业和机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四、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如使用中文书写确有困难的,应提供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五、 交通部将根据形势变化对本《办事指南》及所附申请书范本随时更新,并及时对外公布。申请人在使用之前应到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或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六、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七、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字迹工整,清晰可辨,不得涂改。公司负责人签名应在签名旁用印刷体注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八、 交通部每周星期三和星期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接受电话咨询或预约面谈。其他工作时间请咨询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或登录交通部网站及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在相应的论坛中留言。
附件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登记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 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注解事项及《办事指南》。
2. 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交通部每周星期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接受电话咨询,其他时间请咨询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或登录交通部网站和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内容。
3.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5.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二〇〇五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
(筹),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
1. 可行性分析报告;
2. 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合营公司章程;
3. 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4. 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5.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
7. 《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8. 《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9. 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可行性分析报告
日 期: 年 月 日
注: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市场概况;2、公司概况,如主要客户、公司人员构成及机构设置3、办公设备及营业场所;4、投资回报分析;5、结论。
②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企业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企 业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 ①
市 区(县) (门牌号)
房屋提供
者 证 明②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的房屋提供给该企业使用。
房屋提供单位盖章:
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注:①“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市××区××路(街)××号××房间”。
②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8)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投 资 协 议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