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二)《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递交资料
1、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中国大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港、澳、台企业须提供交通部认可的机构或人士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3、申请人具有外贸运输资格的船公司证明材料(中国大陆企业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资信证明;5、公司章程;6、股东或董事名册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7、海运提单样本;8、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船籍、船级证书等);9、期租或光租船舶合同;10、所租用船舶必须为两岸航运公司资本所拥有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省交通厅向交通部报送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省交通厅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9日内审核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在收到核转的齐备申报材料4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五、备注说明
1.经营两岸航运的企业必须是在海峡两岸之一方登记注册,其资本为大陆资本或台湾资本或大陆与台湾合资的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2.大陆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港口、船舶代理公司和航运公司由交通部指定或批准并公布。
3.对没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擅自从事两岸运输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