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办事指南(中资部分)
一、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三;
(三)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二、办理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提交资料
一、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1、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表格下载);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可行性分析报告;4、 投资协议;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应提交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表格下载);2、可行性分析报告;3、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三、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5、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6、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7、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8、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申请人向广东省交通厅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广东省交通厅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审核。
五、备注说明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